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楊妮亞)貸款到期續(xù)簽合同,為何保證人“全身而退”?是什么操作讓銀行數(shù)百萬巨額債權“懸在空中”?近日,慈利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引發(fā)金融行業(yè)廣泛關注。因忽視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核心條款,一家銀行數(shù)百萬的擔保權益化為泡影。
貸款展期釀糾紛,擔保責任成焦點
2021 年 3 月,慈利某銀行與生安賽某公司簽訂了一筆 500 萬元的借款合同,約定同年 9 月 1 日到期。為確保債權安全,卓某出具了《保證承諾書》,李某華出具了《共同債務人承諾書》,二人皆承諾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然而,借款到期時,生安賽某公司陷入財務困境,無力按時償還貸款。
面對企業(yè)的還款難題,銀行與生安賽某公司協(xié)商,決定將還款期限展期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。但在這一過程中,銀行卻疏忽了一個關鍵環(huán)節(jié) —— 未要求保證人卓某和李某華重新簽署任何書面協(xié)議,以確認其對展期后的債務繼續(xù)承擔保證責任。隨著時間推移,生安賽某公司最終仍未能清償債務,銀行無奈之下,將生安賽某公司、卓某、李某華一同訴至法院,要求他們連帶償還本息共計 400 余萬元,并主張對抵押物享有優(yōu)先受償權。
法院審理明規(guī)則,保證期間成關鍵
法院經審理后,將案件的爭議焦點聚焦于卓某、李某華的保證責任是否因保證期間屆滿而消滅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二條規(guī)定,保證期間自原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。在該案中,原合同明確約定的還款日為 2021 年 9 月 1 日,且約定的保證期間為 2 年,這意味著保證期間至 2023 年 9 月 1 日屆滿。
同時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五條規(guī)定,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,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。而在此次糾紛中,銀行與生安賽某公司單方面協(xié)商展期,并未取得保證人卓某和李某華的書面確認,因此,保證期間仍應按照原合同計算。
此外,慈利某銀行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才提起訴訟,此時距離原合同保證期間屆滿日(2023 年 9 月 1 日)已過去半年之久,遠遠超出了法律規(guī)定的保證期間?;谝陨鲜聦嵑头梢罁ㄔ鹤罱K認定卓某、李某華的保證責任已消滅。
銀行失權遭敗訴,巨額債權陷困境
基于審理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規(guī)定,慈利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:生安賽某公司需償還借款本息,慈利某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(yōu)先受償權;但對于慈利某銀行要求卓某、李某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,法院予以駁回。
慈利某銀行對一審判決不服,隨即上訴至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。然而,二審法院經審理后,最終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這意味著,銀行因自身操作疏忽,痛失四百余萬元的擔保權,巨額債權僅依靠生安賽某公司的抵押物及還款能力來實現(xiàn),面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。
案例敲響警示鐘,法律風險需防控
這起案件為金融機構、保證人以及普通民眾都帶來了深刻的啟示。
對于金融機構而言,規(guī)范展期操作刻不容緩。在貸款展期時,如果存在保證擔保,務必重新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或簽訂補充協(xié)議。該案中,慈利某銀行正是因為忽視了保證人的權益,未遵循法定程序,才導致四百余萬元擔保權落空,遭受了重大損失。在日常業(yè)務操作中,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嚴謹?shù)姆娠L險防控機制,加強對法律法規(guī)的學習和運用,確保每一個業(yè)務環(huán)節(jié)都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喪失實體權利。
對于保證人來說,及時確認責任范圍至關重要。保證人需時刻密切關注主合同的履行情況,一旦發(fā)現(xiàn)債務展期或發(fā)生其他變更,應主動、及時地確認自身責任是否延續(xù),切不可因 “被動展期” 而承擔不可預見的風險。在簽署任何保證文件前,務必仔細研讀條款,明確自身權利義務;在保證期間內,若發(fā)現(xiàn)主合同出現(xiàn)變動,應積極與債權人和債務人溝通,以書面形式確認自身責任范圍,留存相關證據,防范可能出現(xiàn)的超期擔責風險。
對于普通民眾而言,了解 “保證期間” 規(guī)則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基礎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三條規(guī)定,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,保證人免除責任。這就提醒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個人出借人,都必須在保證期間內通過訴訟、仲裁等合法方式明確主張權利,否則將可能面臨權利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后果。
該案主審法官強調:“保證期間是法律為平衡債權人、債務人、保證人三方利益設定的‘權利保質期’。金融機構在業(yè)務操作中應嚴格遵循法律程序,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實體權利喪失。普通民眾作為保證人時,亦需留存相關證據,防范超期擔責風險?!? 法院通過對此案的公正裁判,既保障了抵押權的合法實現(xiàn),維護了銀行在抵押物范圍內的權益,又嚴守保證期間制度,確保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不當侵害,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的公平性。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應以此為鑒,強化法律風險防控意識,在法律框架內開展金融活動,共同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、穩(wěn)定發(fā)展。
責編:王輝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